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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范例:国际可可协定 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 第五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含义 二、特征 三、类别 四、结构 合同 贸易条约 与协定 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它们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征 (一)一般特性 国家是主体;以国际法为准;主体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内容为书面形式 (二)独有特性 没有建交前,不能签订政治性条约,但可以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为外交关系创造先行条件 (三)与国内政策的约束关系 虽受国际化规范的约束,但是若国际贸易协定中列出国内相关贸易措施与之符合要求的义务,则国内相关法规要受约束。 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别 1.贸易条约 是一种内容广泛、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以国家元首名义签订;签字后需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审批方能生效;条约有效期3~5年,较长且可延长。 2.贸易协定 是就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规定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有效期较短,只须经签字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即可。 3.贸易议定书 是对已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某个具体问题做出补充、解释修订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4.支付协定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 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帐户、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事项,均有具体规定。 5.国际商品协定 主要适用于一些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出口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主要进口国大多是发达国家。 四、贸易条约与协定结构 (一)序言 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缔约国的名称、全权代表的姓名和权限等 (二)正文 实体部分;以条文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结尾 包括条约和协定的有效期、批准、生效的程序、文字、签字日起、地点以及代表签字等 五、贸易条约与协定使用的法律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 从国际法中国家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是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种专门条款。主要使该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获得与任何第三国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受歧视。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特征 相互给予;平等待遇; 不需补偿;条款自动适应; 包括缔约前的待遇和有效期内缔约后的待遇;属于经济和贸易性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分类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四)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①有关商品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②有关商品进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③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⑤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有很多内容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具体讲,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邻国过境贸易; ②关税同盟; ③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④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不低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的待遇。 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内外资税费统一 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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