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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 首页 -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比较法总论》 第二讲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主讲人 刘 永 艳 电话Email:liuyy@ccps.gov.cn 主 要 内 容 一、法律体系和法系的概念 二、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 三、中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 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区别 一、法律体系与法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s,具有多重含义。狭义上,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总和;广义上,法律体系是指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所组成的法律集团 一、法律体系与法系的概念 法系:Legal Family,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指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的几个因素:范围、共性、意识形态 注意:几个相关的概念 1.法律制度(legal System):涵义相当不确定,有时指某个法律体系中已确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指不受实际成员变化影响的人的组织,如议会、工会等,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相互交叉、渗透。如婚姻既是法律制度,也是社会和宗教制度。 2.法律传统(Legal Tradition) 梅里曼: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制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运行,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格伦顿、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 3.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 指公众或一些公共群体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价值、期望和态度。 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止模式。…“一种特别重要的集团法律文化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即律师、法官和其他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专业人员的举动和态度对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模式有很大影响。”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文化与一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族类分为: 1.罗马-日尔曼法系;2.普通法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4.非西方法系。”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二、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 (一)早期的划分:标准单一、不够科学 穗积陈重:五大法族和七大法族 埃斯曼:五个法系 哈尔:根据文明程度和人种学理论进行划分,种族因素为标准,四个法系 埃斯曼:五个法系(1905) 为了特定的目的,以种族、语言和法系形成过程为标准进行划分 罗马法系、日尔曼法系、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斯拉夫法系、伊斯兰法系 说明其视野扩大,开始走向宏观的全球法律比较;标准不科学,仅集中于西方国家 瑞士学者哈尔的划分(1913) 根据文明程度:半开化民族的法律、半野蛮民族的法律、文明民族的法律 根据人种学理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蒙古法系、未开化民族法系 威格摩尔:16个法系理论, 根据形成的时间先后即法系的演进顺序划分为: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莱法系、海事法系、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埃及法系:产生于4000BC,不存在 2.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产生于3500BC,不在 3.中华法系:产生于3000BC,仍存在 4.印度法系:产生于2200BC,仍存在 5.希伯来法系:产生于2000BC,不存在 6.希腊法系:产生于1500BC,不存在 7.海事法系:产生于1300BC,仍存在 8.罗马法系:公元前7世纪-公元后7世纪 9.凯尔特法系:5BC-15AC 10.日尔曼法系:1AC-15AC 11.教会法系:5-16AC 12.日本法系:产生于6AC,仍存在 13.伊斯兰法系:产生于7AC,仍存在 14.斯拉夫法系:产生于8AC,仍存在 15.大陆法系:产生于11AC,仍存在 16.英美法系:产生于16AC,仍存在 (二)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划分 50年代对于比较法学意义重大 (1)亚非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的性质与地位凸显 (2)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独立和解放,“地方法”对传统的以西方法为中心的法系理论形成挑战 说明东西方学者都开始正视现实 (1) 阿曼尔戎等3人的划分:7个法系 (2) 英美学者的划分:梅里曼、格伦顿、埃尔曼、伯尔曼、施莱辛格等 (3) 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划分:4种类型的法律 (4)卡尼萨雷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3个法系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视野趋于开阔与客观 (5) 达维的划分:1950年,提出划分法系的2个标准,意识形态标准和法律技术标准,划分了5个法系;70年代增加一个判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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