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毕业论文答辩重点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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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艺术与体育学院 广告设计专业 陈贵先 指导老师:廖红霞 论文答辩 目录 没收财产刑概述 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没收财产刑概述 (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罪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个人所有 合法财产 此外,犯罪创造之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的对象, (三)没收财产刑的方式 选科式 并科式 (四)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要求: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五)没收财产、罚金、罚款的区别 没收财产 罚金 罚款 刑种 财产刑 附加刑 行政处罚 内容 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 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 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 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问题。 及时出台规范没收财产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定依据,在什么情况下没收部分财产,在什么情况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没收部分财产的,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写明具体的财产数额,对没收全部财产的,也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列明被没收全部财产的详细清单,从而防止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随意而失去刑罚应有的严谨性。 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问题: 解决方案: (二)没收财产的财产所有权甄别问题。 司法机关在甄别这些财产属性时,一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财产所有权存在异议的执行对象,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此财产确实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时才能作为没收财产的对象;对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不将这些财产认定为被告人个人的财产。 由于刑法规定的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因而涉及到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甄别问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甄别财产所有权,要坚持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以形式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为准判断财产的属性。 问题: 解决方案: (三)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衔接转化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通过立法修订,建立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衔接转化机制,即一般不规定并处没收财产,而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让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选择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远比没收财产灵活,罚金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随时缴纳或减免缴纳。由于刑法总则对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规定得较为原则,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没收财产的规定也较为刚性,实践中容易出现无财产可执行的问题。 问题: 解决方案: (四)没收财产的执行机构问题。 财产刑的执行必然会涉及到执行财产时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流程,专门的执行机构无疑在这方面比刑事审判机构要有优势,由其执行效果可能会更好。因此,可考虑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替代刑事审判机构执行。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究竟由法院内部的哪个机构来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各地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的则是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问题: 解决方案: 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难以获得相关信息,监督难度较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既是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由于审执合一等多方面原因,法院没有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在进行监督时比较乏力法律没有规定对被告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权力归属,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无从获知罪犯的经济状况,也无法判断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检察机关中监所监察部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具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二)完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监督工作的建议解决方案 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财产刑执行由法院作出判决后自行负责执行,财产刑执行的启动及执行结果都由法院自行掌握。除了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能见到执行通知书副本外,检察机关一般无法接触到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 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协作,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在进行财产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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