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讲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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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2015-04-13 21:25:39)转载▼ 分类: 公司劳动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   五、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六、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证券法  一、证券法合同责任中的疑难问题   二、证券回购法律问题   三、证券法侵权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 ——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二、企业改制疑难问题   三、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二、诉讼时效法律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破产法疑难问题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业改制、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票据法、保险法、电子商务法、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本版陆续将这些问题和所涉及的不同观点介绍给广大读者,以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研讨争鸣,从而促进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资行为绝对无效。 关于债权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债权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故其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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