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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近期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
规划中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继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和石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也于2月25日通过并正式公布。至此,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已悉数出炉。有些产业与两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纵览十个振兴规划,其着重强调的主要有减免税费为产业“减压”,扩大融资渠道为产业“松绑”,财政补贴鼓励创新等方面。这意味着,税收政策将在提振行业信心,支持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局从有关税务网站、《中国税务报》等报刊中收集整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及与十大产业振兴相关的内容,编制专辑,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要 目
汽车产业:车到山前,规划指路
纺织产业:关键在于转型升级
钢铁产业:联合重组,铸钢铁强国
轻工业:承受就业之痛
装备制造业:挺起“中国制造”的脊梁
船舶工业:借规划东风扬帆远航
有色金属:产业振兴重在 “调结构”
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挖掘发展潜力
物流业:规划恰逢其时,产业前景可观
石化产业:迎来调整振兴新机遇
一、汽车产业:车到山前,规划指路
(一)政策解读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5个百分点的车辆购置税,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引导和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在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方面,企业兼并重组时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税,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还会涉及增值税等,税收处理上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上述规定仅是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 契税: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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