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中学习物业法规 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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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紧急避险案例: 业主程先生住在三楼,四楼住户放假期间外出。一天,程先生发现天花开始滴水,随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以无法联系到业主为由,不能入室维修。后来,漏水程度越来越严重,家具、床褥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程先生无赖之下拨打了110报警,在警察的要求下,物业公司才破门而入。但这时程先生家中的损失已经十分严重。程先生斥责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而四楼的住户回来后对于物业公司的破门而入也感到十分恼火。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一直让水流是不对的,因其不作为应承担程先生损失的部分责任。程先生作为受益人,应给第三方(即四楼住户)适当的补偿。 1、什么是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 2、紧急避险的要件: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如:在逃犯为了逃避警察的追捕而闯入居民户内的行为不能叫紧急避险。 理解要点与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 4、实操要点: (1)紧急避险一定要。否则物业公司将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2)注意方式方法(第三方在场,留下记录); (3)规避风险的预防措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3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21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设计或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非乙方责任发生治安案件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由此造成甲方、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7、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给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因素而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硬件限制而影响乙方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物业服务区域内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或公共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由此造成甲方、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6、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给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刑事治安案件造成损失的。 十、收楼返修的责任界定 某小区业主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户于2008年11月收楼,但收楼时,业主发现室内存在墙面、地板渗水、门板划痕、石材破裂等诸多问题。业主认为,不构成交楼条件,因此拒收。管理处于2009年3月才正式将上述问题维修完毕。 业主认为,发展商存在延迟交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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