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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 * * * * 新建单位及无法确定(调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单位,单位和个人缴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参保单位的内退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金的筹集--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统一申报、统一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在缴费年度期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工资基数不因参保人员个人工资的变化而变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基金的筹集--缴费基数的确定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以不同 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 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划入。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 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1)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2)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息 计息。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使用社会保障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统一管理和支付。统筹基金的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人 自然年度。 支付范围 实际最低缴费年限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 退休时,达不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 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 缴费工资基数为依据,缴费比例均按5.6%执行。补缴费用全部进 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600元、9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5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人 自然年度。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5%、93%。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1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额为18万元,赔付比例在定点为90%,在非定点为85%。 年度最高支付额 6万 + 18万 = 24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 求。 低费率 广覆盖 保基本 多渠道 多层次 可持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居民医保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 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居民医保费以个人和家庭缴纳为主,财政补助、单位补贴 为辅。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 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对象和条件 1、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覆盖范 围内的居民。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 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 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2、郑州市城区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市属、省属、部属全日 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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