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刚)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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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门 (二)研发项目立项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 建安企业的研发活动定义为:在施工项目上对技术难题的攻关,先进施工技术的经验总结完善、先进施工设备的研制发明等活动 (三)研发活动管理 1、工程技术中心平台在研发活动中的运用 2、研发成果半年和年度总结 3、产学研活动开展 4、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 四、如何归集核算研发费 财务核算按会计制度归集研发费,但加计扣除时需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即税法口径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税法口径与财务口径相比较窄! 税法规定的研发费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谢谢大家! jsnj_zxg@163.com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但不包括“甲供设备” 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还是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原则界定 若仍难以界定的,要求纳税人提供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的分类规定中列明其属于设备的证明材料。 4、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 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江苏规定).其他省份可能高于0.8%,一般为1%。 三、企业所得税 1、总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 2、跨省设立二级分公司,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的权重,就地预缴 3、省内设立二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5、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特殊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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