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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个侵权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出处:?? 分类:墨林公告? 发布:2015-9-23 11:12:00
摘要:
01、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第34辑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李某在某网站驴行驿站发帖,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内容为:“XX年XX月XX日泡水FB,有人一起吗?攻略……电话XXXXXXXXX,定好人数,费用AA制,应该每人XX元,明天周日上午8点整点出发XX地点集合。”次日上午包括李某在内的13人出发进行探险活动。当晚在河谷较高地方安扎帐篷露营。当晚至次日下了几场大雨,次日山洪暴发,刘某被洪水冲走死亡。刘某家属要求李某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的80%,即16万元,12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定刘某、李某和其他11人按照2.6:6:1.5的责任比分摊。二审法院改判,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各参与人分摊。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2、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第34辑
案情摘要
1990年6月某日凌晨2点32分,沈阳市某餐饮公司的驾驶员卢某驾驶奔驰车,将位于沈阳故宫东侧的下马碑撞到断裂,奔驰轿车毁损,卢某死亡。车辆所有人是餐饮公司的董事长于某,卢某是当天的当班司机。辽宁省文物鉴定小组对下马碑损坏和赔偿鉴定结论为该文物是国家一级文物,毁损严重,修复极难,即使修复只能达到原状的60%,按照国家一级文物估价,价值评估为2000万元至3000万元。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卢某负有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宫博物院起诉,要求于某、餐饮公司支付赔偿2700万元,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三个月对下马碑进行修复,承担费用,赔偿损失1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支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本案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判决结果是妥当的。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合同法》第113条明文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存在疑问。我们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03、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第35辑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某日,张某怀孕32周之时到某市医院进行了产前检查,结论为脊柱发育良好,未见异常。同年9月,张某产下一子,体征异常,经检查脊柱有先天缺陷,经伤情鉴定,婴儿为伤残2级。张某及其丈夫王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产前检查费、分娩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325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检查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2600元,驳回其他请求。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赔偿326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医疗、护理等纯粹财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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