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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研究分析分析.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试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
谭华平
举证时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特别是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尽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其相关问题,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举证的后果,以及二审期间举证的效力认定等没有做出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001年12年1日最高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史上起到里程碑的作用。但适用《证据规定》没多久,对《证据规定》的质疑便不绝于耳,特别是对审判公正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定》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也已经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笔者希望在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后,能得出一个务实的结论。
一、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益的需要及实现审判方式改革目的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流转日益频繁,经济活动异常活跃,经济领域中产生的民事诉讼诉诸法院的越来越多,快节奏的经济生活相应地要求法院迅速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高效率地解决争端。因此,一些显得陈旧的,使诉讼程序滞延的审判制度就应予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设立举证时限制度,限定诉讼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诉讼阶段之前行使审判权,逾期举证的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使法院尽可能一次开庭就完成庭审任务,或者减少开庭次数,使初审法院充分发挥其一审法院的功能。避免一审程序不必要的浪费,提供审判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促使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益,并且有助于实现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2、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发展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制度的需要。我国民诉法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条规定显然考虑到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应有所限制,但规定得很不完备,以致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自行指定举证期限,自行规定逾期举证不予采纳,采取了一种比较严格的限期举证方式;有的法官也指定期限,但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方式,当事人即使不遵守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制约。上述规定及现象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缺陷。故有必要设立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3、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敦促对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的需要。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为了避免逾期将不再也许提出新证据,或逾期举证将承担相应责任,就会在举证时限内积极履行举证义务,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条件。举证时限的设置,可以杜绝有些当事人迟迟不举证、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耗费的可能。
4、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必然。期限制度或者时效制度已经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例如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法中的上诉期限制度和申请再审期限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置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长期拖延,这些制度都实施得很好,已为社会所接受,故举证时限制度经过一定的时日同样也应能被群众接受。
二、对我国当前举证时限制度的评析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积极意义
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逾期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43条)以及费用制裁,(《证据规定》第46条),以促使当事人按期及时举证。这对于解决诉讼突袭问题、利用新证据不打二审打再审、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界也大多宣扬举证时限制度的上述功能,认为这一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它结束了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顺应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世界潮流,并将之提升到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高度,因此对举证时限制度普遍持赞同态度。举证时限制度可谓是近几年通过学者们对程序制度展开讨论并从理论上升为立法层面的一个典型例子,也体现出我国对程序公正或者程序的极度重视。的确,在历来轻视程序的我国能有如此的规定,表现了有关部门的较高的法治意识和极大的勇气。如果抛去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过于严苛
1、我国失权制度的内容。《证据规定》规定逾期举证丧失举证权利,法院对逾期的证据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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