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单元基本编码20120508g.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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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刘 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房屋编码的定义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编码简称“房屋编码”。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房屋编码是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编码规则,对房屋基本单元编制的唯一识别、特征组合码,是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房屋基本单元与其在地图上图形元素一一对应、区分和识别房屋基本单元空间定位的一组数码。 概 述 二、房屋编码的特性 唯一性 确定性 不得随意变动 概 述 三、房屋编码的作用 定位作用: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从地理空间上唯一标定房屋位置,改变以动态名称确定位置、描述房屋空间位置的做法。 关联作用: 房屋编码与房屋基本单元、登记簿对应关联,实现房产平面图、楼盘表、权属登记信息一体化管理。 交互作用: 为构建交互信息平台、建立房地产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快速查询信息。 概 述 四、房屋编码的发展过程 房屋编码的依据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0]第7号)第15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7]第57号)第20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 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门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2008]第168号)第10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 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住建部建住房[2008]84号)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概 述 四、房屋编码的发展过程 房屋编码的现状 编码应用相对落后,未形成统一、规范、标准的房屋编 码管理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1)登记机构设置不相同; (2)基础测绘建设不完善; (3)数据交换有困难; (4)信息化建设观念有差异。 概 述 五、现行的编码模式 各地现行房屋编码的模式包括两大类: (一)时间顺序号法 1. 自然流水号法 2. 竣工年份号法 概 述 五、现行的编码模式 (二)地理位置法。主要包括: 1. 坐标法:利用房屋幢的几何图形点平面坐标直接进行定位,并依据地理坐标设定房屋基本单元编码,可由幢西南角(点)或几何中心点平面坐标编制。 2. 分宗法: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利用地籍调查的成果地籍宗地号作为代码,或按照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按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编制。 3. 分幅法: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在城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的基础上利用各城市现有的房产测量分幅图图幅号为基础,进行房屋编码赋码。 概 述 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 屋 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为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编制代码的部门,应按规程确定的原则编制房屋基本单元代码。 二、房屋编码的基本特性包括: 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屋编码还应包括以下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2. 规范性原则 3. 系统性原则 4. 科学性原则 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本条强制规定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必须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用词为“应”,即不允许除阿拉伯数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在编码中使用。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由本体码(25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幢代码(12位)+户号代码(4位)及校验码(1位)共26位组成。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最后一位校验码以已确定的本体码为基础,校验码计算方法参考了GB/T 17710中的混合系统校验公式的方法,作用在于对输入错误进行检验。公式如下: 3.0.4 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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