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与实践适用-武汉.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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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政治与法律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1期2014年第1期 2015年第7期·经济刑法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 与实践适用 ———“老鼠仓”抗诉案引发的资本市场犯罪司法解释反思 谢 杰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42) 摘要: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实质解释等刑法解释原理,层进式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量刑情节配置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确认该罪应全部按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条款进 行处罚,即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情节及其对应法定刑配置。由于司法解释未 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化标准,量刑情节认定依据真空而引发的裁判规则 不确定性与法律风险应当予以审慎处理。有必要通过科学的实证调查与规范分析,研究制定利用未 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合理建构违法与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界限。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内幕交易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5)07-0038-10 DOI:10.15984/ki.1005-9512.2015.07.004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解释争议:问题的导入与延伸 我国《刑法》第 180 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伴随着资 本市场迅猛发展而滋生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刑法规制。尤 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在实践中称为“老鼠仓”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近年来明显成 为资本市场监管与犯罪惩治的焦点。证监会2013 年立案22 件,2014 年上半年立案25 件,共39 人 ① ② 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4 年底更是对“老鼠仓”违法犯罪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 与此同 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理论解释与实践适用争议问题愈发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就 我国“最大老鼠仓”的终审裁定,以“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作者简介:谢杰,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许志峰:《证监会怎样“捉老鼠”》,《人民日报》2015 年2 月8 日第2 版。 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对部分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基金公司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1/267378.html ,2015 年4 月2 日访问。 3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与实践适用 ③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引发资本市场、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量刑 情节的理解与适用是争议的焦点问题———该罪是否存在、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解释上 明确该疑难问题,不仅能够解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个案与类案的法律适用与刑罚裁量争议,而且 有助于深度考察刑法解释原理与司法解释规则在资本市场犯罪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资本市场在规模持续壮大、层次愈发完善的同时,客观上催生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 法犯罪的数额节节攀升、不断刷新纪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交易量达 10 亿元以上、违法所得至千万 元级别的“老鼠仓”犯罪案件。 目前刑罚最重的,是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其累计“老鼠 仓”成交额为5226 万余元、股票交易共计获利899 万余元、分得股票红利 172 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 ④ 刑四年,并处罚金 1800 万元,违法所得1071 万余元予以追缴。 相当数量的“老鼠仓”犯罪的行为人 被判处缓刑,且至今无一例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老鼠仓”频发的主因是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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