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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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PDF

【2013 年】 一、单项选择题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 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 条的规 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 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 的;(三)涉及环境安 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 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 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 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1 36.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 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 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 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 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涉外 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 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 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 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 解与 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 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 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17条第 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 2 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 不能 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 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2 款规定,不能 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 年3 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 工作,2010 年6 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 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 年 1 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 病,2013 年6 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 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 年5 月,在马来西亚 B.2011 年 12 月,在香港 C.2013 年4 月,在北京 D.2008 年3 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 条规定,自然 人在涉外 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 常居所 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3 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 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 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 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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