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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经济管理立法权与财务知识分析形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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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经济管理立法权与财务知识分析形成

前 言 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中国第一个改革开放的“实验场”, 在二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它不仅使自身从一个穷困的 小小渔村蜕变为一个繁华的国际花园城市,创造了许多令 人惊叹的奇迹!同时,它还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提供了许多 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不仅成功地带动了全国对外开放, 也直接推动了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 化。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如果说,中国的经济改革是 从农村开始的,那么中国的对外开放则是从经济特区开始 的。经济特区的成功大大推动了中国的对外开放。”“经济 [1] 特区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验场” 。然而,深圳 经济特区的实验和发展相伴而行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的 立法权,深圳经济特区拥有的立法权为特区的改革开放提 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2年全国人大正式授予深圳经济 特区立法权,其后,全国人大又分别授予其他经济特区以 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形成独具特色的经济特区立法 权和立法体制。为什么要赋予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 的立法权是何性质、有何特点、有多大立法权限?对经济 1 特区的发展有何作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国家立法体制 中的位置、关系,如何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我国加入 WTO 以后,经济特区的立法权还有多大的立法空间等等。这些 都是经济特区立法实践中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为 此,本文总结深圳经济特区十年立法的成功经验和不足, 并对这些问题在立法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意在进一步 完善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和争取经济特区的更大发展。 2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形成及 其基本理论问题 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授权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机关立 法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创举,其形成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也 独具中国特色。因此,在理论上探索经济特区立法权产生、 发展、性质特点、作用和立法权限范围,既有重要的理论 意义,也对经济特区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产生与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产生的过程经历了间接授权、 直接授权到双重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这一过程本身说 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创办深圳经 济特区、发展深圳经济特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法制建 设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 1.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产生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我国改革开放创办经济特区和建立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应运而生,其产生、发展经历了三 个重要的阶段: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间接授 权。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 3 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为积极稳妥的推动 改革,国家先后在广东、福建两省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广 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设立。在当时的 情况下,包括省一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具有立法 权,深圳经济特区当然也不具有立法权。为了保证经济特 区的建设顺利进行,1981年 7月 19日国务院批转《广东、 福建两省经济特区会议纪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区立 法,拟定特区单行法规。1981年 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 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 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这次授权,在我国立法史上,首 开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开始了经济特区由特区的法 规来规范的先例。可以说,这是最初的、由省一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行使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也是对经济特区立法的 间接授权。 (2)全国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直接授权。 1988年 1月深圳市委草拟了《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 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行政法规的 4 权力的报告》。1989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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