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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簡報
* 承辦人員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緊急事項得先以電話洽辦,隨即補具公文。 (二)凡請示、核備、通知、催辦及得以簡明文字答復之例行案件,應利用定型化公文。 (三)公文書或附件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應儘量附送電子檔案,以節耗費而爭時效。 (四)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應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在文旁改正。 (五)承辦人員對公文內容背景應確實明瞭,經擬辦後,應即分別按其性質放入公文夾遞送主管審核或核定。 * 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先行協調會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如果有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權責時,雙方承辦人員應先行溝通協調,如無法解決,再由主管與主管協調,並應本相互尊重對方立場共同研商解決處理,未經溝通協調前,不得簽請召開會議商討。如有涉及數個機關或單位權責雖經協調仍無法解決時,應先簽提本府主任秘書會報討論,如仍無法解決時,再提請市政會議討論解決,經決定作成紀錄後,不再送會。 送會案件,主辦機關或單位應先敘明本機關或單位就該案具體意見,再行送會。未敘明者,受會機關或單位得予退回。 * 文書陳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書之陳核,應於稿面適當位置蓋章(簽稿併陳者,簽稿均應蓋章),其權責區分如下:1、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2、複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 (如無必要則免送會) 。4、決行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二)陳核之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 (三)承辦人員擬有二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者,首長或主管應明確擇定一種或另批處理方式,不可作模稜兩可之批示。 (四)重要文稿之陳判,應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 核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稿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 (二)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並於修改處蓋職名章。 (三)上級主管對於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改正,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四)核稿人員對於承辦人員所填稿件之機密性、時間性或重要性,認為不當時,得予改定並蓋章。 (五)兼任數項核稿職務者,同一文稿,以核閱一次為限。 * 決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之決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 (二)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盾、重複及不符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 (四)決行時,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明確批示。 (五)以首長授權之職名章 (即甲、乙、丙、???章)蓋章決行時,本人核稿處亦應蓋本人職名章。 (六)核稿人員代理決行者決行文稿時,應於決行處蓋本人職章,並於蓋章處右側加一「代」字,本人核稿處毋需再行蓋章。 * 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待發之公文應由校對人員或承辦人負責校對,校對時應注意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三)校對人員發現待發之公文有嚴重錯誤時,應退回重新處理。 (四)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有關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 (五)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者及附件是否相符齊全,若文件在二頁以上,須於騎縫處加蓋(印)騎縫章,再於原稿加蓋校對人員章,送監印人員蓋印。 (六)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承辦人員應先校對,嗣複校後再送發。 * 總發文字號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以 簡化收發文處理手續。 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此項代字應於每年開 始預為編定,以便統一使用。 發文登錄人員清點發文文稿時,如發現有漏填發文日期及字號者,應予補填。 公文之送達或付郵由總發文人員統一辦理。 人工交換之公文,應填具交換清單按每日規定時間、地 點集中交換。電子交換之公文,應於發送後,由發送人 員於原稿首頁及發文送件清單上蓋「已電子交換」章戳,並至遲於發文次日。 郵寄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機密文書及 對受文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文件時,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總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 址,以便文件之投送。 * 文書減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存查。 無機密性之通案公文可登載公報、公告、大眾傳播媒體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以代替行文。 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洽辦公務時,應以便箋、原文影印分送會簽,或以電子方式處理。 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以公務訊息郵件之方式告知。 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利用機關內部網路轉知者,無須另外行文。 接到之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必行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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