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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培训概述 川分代理人现状 代理人培训的目的及意义 课程介绍及分值分布 考试形式及培训形式 培训关键点 工具展示 考试形式 90道单选题 100道选择题 10道判断题 考试形式及培训方式 学习目标:一切以“通过考试”为目标 学习时间:5天=3天课程+2天模拟考前备战 7天=4天课程+3天模拟考前备战 授课方式:应试教育讲授(以掌握考试重点为主) 学习方式:以记忆为主—跟紧课堂上老师进行重点记录+课后复习+课后习题联系+第二天现场考试+模拟题的练习 授课老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对考点很熟悉 考试形式:上机考试(上机安排、不会使用电脑的经过练习100%能熟练使用) (微机批卷、交卷即刻知道成绩) 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 出勤率≈通过率 培训习题及上机操作工具展示 新旧保险法对比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后外界的评述 新浪财经:新保险法实践两个月,投保人终翻身 第一财经日报:呵护保险人,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东方晨报:解读新保险法,带病投保出了事可获赔 天府早报:新保险法——破解投保容易理赔难 千山晚报:新保险法——替咱想的实在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 条 一.立法目的:新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重新界定,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 解读: 三.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与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解读 旧法没有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在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即成立;并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 因此,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应该为核保通过日期 通过允许对合同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来解决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条款的要求更高。 承保流程是否需要调整 以往的流程是客户投保时即缴纳保险费,从缴费次日到核保通过日这段时间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不少理赔纠纷。 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最佳流程应为:客户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通知客户缴纳保险费→签发保单。该流程虽然合乎法律规定,但是给业务员展业带来一定难度。 实际处理中,有投保同时转账、现金收费;或核保通过后转账收费,不论合同成立、生效与否,在审核期间,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而13、14条正好就适应这两种情况涵盖。 对策(1)可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或者附加保险责任的承担时间的约定 (2)全面执行暂保。投保时足额将保费存入指定银行或缴纳现金 四.格式条款及说明义务 解读 1.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格式条款;并且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宣传彩页不能替代。 2.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1)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可选择口头或者书面之一种行使;以明显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醒目提示是必须的。没有做到上述两条的任一条都可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2)从法律上讲,如果保险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应负举证责任。但实际情况中,这类举证往往十分困难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确立了三个方面的标准,即“明确的提示”、“明确的解释”加“投保人确认”。 3.既往适用第十八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不少 4.建议对明确说明这一方面设计投保人和业务员的双重签名确认;加强对客户的回访,有条件的进行录音 五.免责条款无效情况 六.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七.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八.关于如实告知义务 解读 1. 告知范围明确限定为保险人询问的事项 2. 合同解除权条件的改变,对故意不实告知的,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过失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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