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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在省行政区域内工作,适用本监督的质量控制点。
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可采用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下达《现场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或《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下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工程质量问题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符合性抽查、抽测;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逾期不整改的,质监机构依据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质监机构依据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属实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质监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计划质量竣工验收7天前,将由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审核书面意见,提交质监机构抽查。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现场施工质量验收后,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时,根据要求将相关内容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质监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将工程项目相关处罚信息根据要求及时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质量行为监督抽查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的情况;
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组织重新设计、重新报审的情况;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的情况;
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
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勘察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
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与勘察相关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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