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奖-住宅产业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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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奖-住宅产业网.doc

附件1 “广厦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获奖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做到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住宅性能好,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和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以住宅为主,兼顾一定比例的非住宅;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兼顾既有住宅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兼顾新农村项目。 第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广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厦奖”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广厦奖”评价标准中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其中住宅类项目按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物业管理六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选;非住宅类项目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五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选。 第七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原则上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者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会员中进行。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 1.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低于5万平方米; 2.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入住率或租用率达到60%以上; 4.符合国家颁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2A级及以上性能等级标准; 5.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效果突出,住宅产业技术应用水平高; 6.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住宅全装修在申报项目中的比例,东部地区为100%,中、西部地区为60%以上; 7.住户(用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为95%以上,对物业管理满意度为90%以上。 第九条 推荐项目凡获得省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管行业协会的奖项,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十条 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满足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选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最终审定“广厦奖”获奖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导等担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广厦奖” 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特邀顾问若干名。 第十三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地进行贯彻《“广厦奖”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广厦奖”办公室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评审专家小组。推荐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省(区、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工作;并将符合“广厦奖”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由同级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争取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或指导,并选出推荐小组负责人;同时明确1-2名联络员负责与“广厦奖”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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