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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管理.PDF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管理
来源:中国水利安全网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法目的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
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的分类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
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
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
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
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
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
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
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
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
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7、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
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
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
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
险源。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府主
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
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②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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