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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相关认可文件(新版)介绍.ppt

CNAS相关认可文件(新版)介绍 二0一一年十一月 讲解内容: 1、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 2、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 》 3、 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一、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 修订说明: 1) CNAS已于2008年10月20日签署IAF-MLA在产品认证领域的互认协议,为规范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产品认证领域的认可标识使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2)2009年9月ILAC发布ILAC R7:规定了ILAC-MRA标志的使用要求。 3)修正原文件中的错误、调整引用文件的变化。 1、徽标的理解问题: 不清楚是徽标和标识的区别,在机构网站、个人名片、报价单上误用CNAS徽标或联合徽标 2、认可状态声明和证书使用问题 报告模板上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文字,当签发含非认可项的报告时,虽未使用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但仍会对客户产生误导。 证书或能力范围更新后(如机构名称变更)未及时更新网站及宣传资料上的认可证书或能力范围。 3、认可标识和联合标识使用的问题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 分包的项目没有注明 机构使用的名称不是CNAS认可证书(或CNAS同意)的名称 标准变更为新版后未及时向CNAS申报批准 标识样式不规范,如未按比例放大缩小、无检测/校准字样 使用联合标识前未与CNAS签署使用协议 二、《实验室认可规则 》 修订说明: -结构变化。 -纳入一些CNAS-PD14程序文件和CNAS-WI14现场评审指导书中的一些要求。 -新增“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删除了有关RMP的附录。 6.1 初次认可 6.1.2.3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6.1.2.5 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1.5 现场评审 6.1.5.1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6.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6.2.1 扩大认可范围 6.2.1.2 认可实验室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6.2.1.3 CNAS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时相同。 6.3 监督评审 6.3.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的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CNAS秘书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现场评审费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不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的技术领域所制定的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7 申请受理要求 7.1 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填写清楚、正确。 7.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7.3 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7.4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7.5 申请的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要求。 7.6 具有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授权签字人。 7.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7.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7.9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的能力。 7.10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7.11 在CNAS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时: a) 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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