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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范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期保健工作及高危管理质量,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中,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规范,以达到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的目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所有的孕产妇及胎婴儿都面临着风险,应对所有的孕产妇及胎婴儿实施系统的保健及出现危险时的紧急产科服务。 一、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1)负责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省孕产期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2)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①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省内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②完善全省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急重症急救网络,建立三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并逐渐完善设备、设施条件,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③组建三级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高危孕产妇和死亡孕产妇评审工作。 2、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范制定辖区的实施办法,并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心。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州)制定的实施方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县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分别组织对市、县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组织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三)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如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2)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应随身携带。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3)负责辖区内产后访视。 (4)开展健康教育 (5)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及业务培训,并指导工作。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2)负责正常及一般高危孕产妇的产前保健医疗,分娩期处理及新生儿保健。 (3)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诊,并负责培训及督导工作。 (4)认真填写围产保健手册及各种记录,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5)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送。 (6)开展健康教育。 (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并进行院内讨论。 (8)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3、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急救中心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及胎婴儿的保健医疗工作。 (2)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 (3)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及危重情况告知。 (4)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并进行院内讨论。 二、 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孕产妇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县级中级以上职称,市级副高级职称或高年资主治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左上角做“高危”标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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