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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共有.ppt
第十五章 共有 教学重点: 1. 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2.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及其区别; 3.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 1.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或按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业务。 注意区分共有与公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概念(94条) 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各自共有份额可以确定,该确定的份额称为“应有份”,构成共有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94条);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96条); 3、享有物权请求权; 4、有权处理应有份(101条); 5、对其他共有人转让应有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101条); 6、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97条)。 7、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承担按约定(98条)。? 三、对共有形式和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共有形式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除外) (103条) 按份共有份额不明确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104条)。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 1、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 2、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收益共同享用。 2、对共有财产管理费用,共同承担。 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区别家庭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财产包括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免除条件: 1. 法律有特别规定; 2.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物权法》102条 第五节 准共有 一、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二、特点 1.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 2.客体主要是他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 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参照共有的规定。 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概念和原则 遵循原则: (一)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二)物尽其用原则 (三)依法分割原则 二、分割方式 (一)实物分割(可分物) (二)变价分割 出卖共有物,共有人分取价金。 (三)作价补偿 一人愿意对共有物取得所有权,对超出应份额部分,补偿给其他共有人。 三、分割的效力 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案例:财产共有关系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 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 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分析: 1.张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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