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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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ppt

人类是消费性生物,非利用财产不能生存。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社会必须有定分止争的规范,以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保證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这种规范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是物权法的核心所在。本章重点说明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保护。 一、 什么是物权?P58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因物而产生的权利,在本质上反映的是通过特定的物所体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某物从而取得某物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主体则负有不侵害该物,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物进行支配的义务。二者共同构成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物权的特征 1.从权利主体讲,物权是对世权:权利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是除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2.从权利内容上讲,物权是直接支配权、绝对权和排他权。 支配: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管领控制。 支配的方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绝对权: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的意志是独立的,无需他人(即义务人)意思的介入,也无需他人行为的协助。债权是相对权,需要义务主体(即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 直接:物权一旦成立,无需经过任何媒介,权利人直接从标的物上获取利益。 排他权:物权人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从权利客体讲,物权原则上以物为客体,但也包括法律上规定的某些权利。 权利客体分类 1.物,即物质 2.货币与有价证券 3.智力成果 发明、外观设计、专有技术、商标权等 4.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对象 价格、质量、经济指标、计划指标等 5.行为 一定的工作和一定的劳务 4.物权是优先权(主要指共有物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P66 物权破除债权:相对于债权,优先满足物权 物权优先受偿: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对担保物价值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优先购买。权利人包括三种。 物权优于债权案例 2012年元月,刘先生就租用了李某位于海韵书香小区的一旺铺。当时双方所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到2015年元月止。刘先生在租期内均能按约付租金。近日,李某说他的旺铺要出售,当刘先生提出自己要优先购买时,李某却告知旺铺是他和朋友张先生按份共有的,当年购买店铺时,张先生出了60%的购房款,占60%产权,现张先生也想购买他的40%产权。故李某不同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卖给刘先生。刘先生经调查李某所说的属实。   刘先生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优先购买李某名下份额的房产? 在目前状况下,刘先生对李某名下的旺铺所有份额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也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针对李某要出售的40%房产,无论是刘先生还是张先生都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刘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是产生于债权———房屋租赁合同,而张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是产生于物权———他对旺铺占有60%的所有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加之房产一般都有不可分割的整体特性,故张先生和刘先生相比更有法律和事实的理由优先购买李某40%的旺铺所有权。需指出的是,刘先生和李某的租赁合同以后对张先生来说仍有效。 三、物权的分类 P61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共有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被称为完全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P79: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重点理解:善意取得 善意的含义: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该财产无处分权,并且是有偿受让,价格合理。 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的损失应由无权处分人依法赔偿。 所有权取得的公示 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这种产生方式称为添附。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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