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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
特征: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民法上将财产权利划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两大类型。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不借助于他人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意思即可实现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行使权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物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的重要区别。 --3、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首先,在物权法律关系中,除权利人之外,其他一切不特定的人均是义务主体,都应当尊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意愿,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根据其享有的权利可以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其次,在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5、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意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设定。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是各国法律均予以确认的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是民事权利中最强的权利,所以必须是社会公认的权利而不是当事人私自约定的权利。物权是人们交易、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各种物权的内容及其含义,在一国法律领域内必须统一。 物权法定为社会各个领域的交易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三、物权的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四、物权的效力 1、涵义: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作用力与保障力。(P35) 几种学说; 可以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2、对物的支配效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本涵义: ----(实质上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性质上不能并存的物权,后发生的物权不能成立。如某人享有一物所有权,不得同时设立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 --性质上可以并存的物权,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如在同一物上设定几个担保物权。 思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否可以并存? 4、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 --表现 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例如出现“一物二卖”情形时,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地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的债权。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的这台电视机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 案例:花钱买房为何官司败诉? --例外: 但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如承租人之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房屋买卖,房屋所有权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企业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5、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概念(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实现时遇到某种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对造成妨害的人排除妨害的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以恢复物权的效用为目的;附属于物权。 五、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物权绝对 4、物权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5、物权抽象(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分离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适用对象:动产/不动产?(物权法规定) 2、拾得遗失物 3、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见案例题) --**交付的主要方法: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主要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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