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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次课 刑法分论概述.ppt
Company LOGO 下编 刑法分论 刑法学分论第一次课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 (4)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 (二)罪名 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确定罪名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合法性。 (2)科学性。 (3)概括性。 (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具体又有5种方式: (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于宣告刑。 第二十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剥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执行死刑、警察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等。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手段多种多样,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杀人的,应以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毒等处理。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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