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以李庄案为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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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以李庄案为例》.pdf

· 86 · 部 门法专论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 以李庄案为例 魏 东 摘 要: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 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 “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 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 的行 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 确限制为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 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 和刑法理论支撑。我 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 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 自洽。 关键词:行为犯 ;结果犯;标准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6—0086一ll 李庄最终被重庆市司法机关认定构成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半。②笔者注意到,李庄案控辩审三方关于本案的有关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及证据问题均存在尖锐 分歧,深感本案值得展开深入的学理研讨。其中,李庄被控的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 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是李庄案控辩审三方均正面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控方和审判方认为本罪 是行为犯,而辩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 。③应当说,行为犯与结果犯理论问题确实是本案所涉犯罪论 问题 [作者简介]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罪名全称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李庄案的被控 罪名仅为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② 参见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被判一年六个月》,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94956, 访问时间:2010年2月 19日。 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认定:“关于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应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转引自《李 庄被判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载四川刑事律师与刑法专家网:http://www.cncdrc.com/Container.aspx?l=zhc=ynxad =1002,访问时间:2010年2月20日。 2010年第6期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 ·87· 之一 。 本文即以李庄案为例,集中讨论有关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以下三个犯罪论问题供学界 同仁参考 :一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问题 ;二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 形态问题 ;三是标准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 一 、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客观 方面要件必然具备一定的行为要素,此外还可能包括行为伴随状态、行为结果或者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等要素。行为特征,是指具体行为的具体 内容与本质特性。 从我国 《刑法》第 306条的规定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行为人实施 了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 为。因此,从规范分析的立场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特征是:其一,在刑事诉讼中,这 是本罪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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