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论文资料).docVIP

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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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论文资料).doc

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摘 要:自20世纪初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小额诉讼法院以来,小额诉讼程序相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推崇。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出发,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与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的立法概况和具体制度,深刻思考各国及地区对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比较分析;借鉴意义 1 域外小额诉讼程序考察概况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消费者保护活动不断高涨,西方国家新一轮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早在1913年首次适用以小额法庭采取特殊的程序处理标的额或价额较小的纠纷,随后各州的法院不断效仿。其后马萨诸塞州1920年率先在全州范围内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至今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各州都得到普及。在判例主义的英国,1846年爱尔兰郡法院就以审判争议金额较小的诉讼纠纷为目的而建立起来。在1937年创立了争议标的金额在75英镑以下的纠纷处理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被视为英国引入小额程序的起点,并于1999年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设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度。1993年德国对民事诉讼做出重要修改,引入新的小额诉讼,形成独立的诉讼程序。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从设立区裁判到建立简易法庭再到1996年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灵活运用了本土资源进行创新。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参照外国小额诉讼制度,对简易诉讼程序做出较大修正。在1999年2月3日公布的修正案中,又创设了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2 域外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2.1 立法模式方面 从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模式上来看:美国的各州专门为小额法庭制定了特别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日本的“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在民诉法的第二编第四章中单独列出的专门性规定以及英国的“小额索赔审理制度”等,民诉中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德国民诉法的495条规定,在民诉中设立特别的条文进行规定。在设计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该综合考虑,既不能将小额诉讼作为普通程序的缩影如德国,又不可将小额诉讼程序彻底的分离出诉讼体制之外如韩国、美国。我国可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专章性规定。 2.2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小额诉讼适用选择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十万新台币以下强制适用小额诉讼,五十万以下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适用程序。英国没有强制适用,分别为自动适用和自愿适用两种:自动适用主要适用于纠纷金额不超过1000至 5000 英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则没有金额限制。德国600欧元以下是强制适用。日本是准强制,6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原告选择适用,被告不提出异议应诉的实行一审终审。在我看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强制适用,给予当事人选择权会造成不公平,原告是有可能故意用复杂的普通程序来拖延诉讼。而且我国债务人赖账的情况十分普遍,双方合意达成的几率很小,这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的闲置。 2.3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金额 各国和地区的规定都将一定金额的金钱支付请求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标准,规定法定最高限额,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仅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在我国而言,案件类型方面,小额程序的适用对象应限定于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买卖借贷等合同类以及劳动争议的小额欠债案件。人身关系的家事案件和侵权类案件不适用此程序,仅仅适用少额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及继承案件。在金额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是以单一的金额来确定。日本的民诉法368条规定的30万日元以下,德国民诉法495条的不超过1200马克时,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索赔不超过5000英镑,不超过1000英镑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436条的规定新台币10万元以下强制适用、50万元以下的合意适用。我国作为一个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立法中提出具体数额是不科学的,应只规定小额案件标的金额上限,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并报最高院批准。 2.4 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面 美国绝大多数州,原告是没有上诉权的,对于职业法官审理的案件被告也是无权上诉的。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的,只允许败诉方向原审法院上诉;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合议庭审查,但是不可以上诉;台湾规定小额诉讼一审结束后,如有违背法令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但只能向同一级别的一审管辖法院上诉,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英国规定为法院许可上诉。各国及地区基本上是原则上允许上诉,但仍进行了限制。日本采取有限的两审终审制。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不可以提起事实审,仅程序严重违法或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时才提起上诉。我国可以采用一次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允许其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5 其他方面 对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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