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难的思考(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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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难的思考(论文资料).doc

对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难的思考 朝阳区作为城市功能拓展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近年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大量增加,特别是一些道路建设、奥运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急剧增加。在建设征地过程中如何妥善做好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已成为当前建设征地过程中维护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朝阳区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了建立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建议。 朝阳区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的发展历程 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政策也发生了几次重大的变革。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由“谁征地,谁安置”逐步转变为“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模式。在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模式的转变过程中,朝阳区的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1983年至1993年。这一时期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办法》(京政发〔1983〕132号)文件,实行“谁征地、谁安置”的办法。征地转非劳动力(当时称农转工人员)全部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八十年代初期,正处于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国民经济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时期建设征地工作还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难度并不大。由于征地单位主要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再加上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城乡差别较大的原因,农民愿意通过征地转为城镇职工到国有企业工作。在八十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快速发展。部分征地转非劳动力在转非前已在乡镇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因此,征地单位安置的单一就业安置模式,已不能满足征地转非劳动力多渠道就业的要求。 二是1993年至2004年。这一时期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文件,16号令进一步拓宽了征地转非劳动力(当时称农转工人员)安置渠道。在“谁征地、谁安置”的安置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包括乡村企业在内的其它企业安置的方式和自谋职业。在16号令执行初期,朝阳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的主要形式是征地单位安置和自谋职业。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还未全面展开,特别是劳动工资还处于计划体制下。因此,国有企业征地时还愿意接收征地农转工人员;另外,当时对于选择自谋职业的农转工人员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这对被征地农民来讲有较强的吸引力。随着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大量减员增效,并且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银行存款利息的大幅度下调,3万元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已不足已吸引征地转非劳动力选择自谋职业。因此在90年代中期,征地单位安置征地转非劳动力面临极大的压力。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妥善解决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安置问题,朝阳区依据16号令深入挖掘乡镇企业安置能力。因此,在98年以后,朝阳区建设征地项目涉及的转非劳动力主要由乡村企业负责安置。但随着乡镇企业发展进入低谷,其接收安置征地转非劳动力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安置转非劳动力的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大。朝阳区在执行16号令期间,有113建设征地项目,办理转非劳动力51653人,其中22821人选择自谋职业、28832人由单位安置。被安置人员中有57%是由乡村集体企业负责安置的。 三是2004年7月以来。2004年7月我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2004年第148号),将“谁征地、谁安置”的征地转非劳动力安置方式,改变为“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的方式。朝阳区自执行148号令以来,已有6个建设征地项目,办理了转非劳动力安置手续,共涉及转非劳动力1019人,其中选择自谋职业380人,由单位安置639人,被安置人员全部是由乡村企业负责安置。 通过回顾朝阳区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的主要工作历程,不难看出,我市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政策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变革的,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逐步转变的。在全市建设征地大的政策背景下,随着,朝阳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区域经济得到了快速提升,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时的就业安置也有了更高的期望值,因此,加快建立促进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新机制,已成为朝阳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的市场化,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已成为建设征地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置主体不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就业岗位不能优先安置转非劳动力 我市执行148号令以来,由于不再实行“谁征地,谁安置”的转非劳动力就业安置原则,征地单位不再是安置征地转非劳动力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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