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难点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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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难点比较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适用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在开庭前提出,只要不违反下述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管辖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认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这是从涉案金额角度作出的限定。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消极条件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B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C发回重审或者审判监督; D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第三人撤销之诉 盲聋哑、精神病 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犯罪中有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认罪但是审查后觉得可能是不构成犯罪的 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方式 独任制 A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独任制,也可以合议庭 B其他情况都应当是合议庭 独任制 审限 A3个月 B届满后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的,院长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到6个月 A一般:受理后20日内审结; B有期徒刑可能超过3年的:至一个半月 立案后45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转换为普通程序 裁定转换 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决定转换 自转换之日起计算审限 裁定转换 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主体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审判人员、公诉人元、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决定主体 A院长——审委会 B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院长 C其他人员——审判长 侦查人员 A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委会 B其他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人员 A检察长——检委会 B其他检察人员——检察长 法院的人 A院长——审委会 B审判人员——院长 C其他人——院长 同民事诉讼 效果 A被申请回避的人,在决定作出之前,暂定本案工作 B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工作 A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侦查工作; B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同民事诉讼 救济 同级复议 A对公安、检察院:收到决定的5日内申请院决定机关复议,决定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B对法院: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同民事诉讼 形式 决定书 公开审理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查阅文书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审判时为未成年人的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需申请 涉及商业秘密,需申请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申请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1.几个法院都能管辖 最先立案的管辖 最初受理的管辖,必要时主要犯罪地的管辖 最先立案管辖/最先收到管辖 PS: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竞合:最先受理 2.管辖权的转移 (1)向上转移:上级觉得应当管下级的案子;下级觉得应当由上级管这个案子然后上级同意的 (2)向下转移:“确有必要”将上级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再上一级法院同意后方可: A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案件; B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PS:下级不得报请上级把上级的案子交给下级审理 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给下级管 检察院觉得可能会判处无期、死刑的,然后给了中院,中院觉得其实不会判那么重,但还是必须要自己审理,不去还给基层法院了 上可审下,下可求上 (1)向上转移:上级觉得应当管下级的案子;下级觉得应当由上级管这个案子然后上级同意的 (2)上级不能把他审理的案子给下级审理 PS:民事为管辖权可以上收也可下放,但刑事和行政只能上收不能下放 3.管辖权异议 A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三人没有) B救济:10日内上诉 无 A被告、原告、第三人可以在收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提出; B救济:10日内上诉 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前提 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一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 代表人数 2-5 1-5 权限 可自行处分程序性事项,对于涉及实体权利的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获取被代表人的同意 第三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参诉方式 A有独三:提起诉讼 B无独三: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A自己申请 B法院应当通知,但是否参加纯属自愿 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 原被告诉讼程序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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