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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pdf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纵 博 陈 盛
摘 要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
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
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
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
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
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强制医疗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方式 证明标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作
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中在增加的第五编中,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
疗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以后,对于草案中这一专章就有不少探讨。有学者对此持欢迎态
度,认为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预防公权力滥用、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必要之举,同时也可
防止精神病人危害社会。①然而,也有学者对此表示忧虑,认为草案中的规定不完善、缺乏有效救济机制,可
能会导致更多的公权力滥用,使轻微违法者被当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②笔者认为,强
制医疗程序本身的立法目的是好的,是为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约束和治疗,防止其危害社会;
同时限制公权力,防止将正常人作为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然而,刑诉法修正案中这一专章确实有过于
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依然有若干问题不甚明了,因此,在日后的
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可以预见必然会产生证据法上的几个问题。故笔者拟对这些证据法问
题进行一番解析,为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意见,也同时求教于方家。
一、证明对象问题
在证据问题中,首先应当明确证明对象是什么。在被告人不是精神病人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证明对
象通常包括实体法事实,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事实及处罚条件事实)、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影响
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事实、加重减免处罚的事实),以及程序法事实,包括诉讼条件事实、诉讼行为要件事实、
证据法上的事实等。③
定,这也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规范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必要之举。
② 陈瑞华:“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载《南方周末2011年9月1日,第A03版。
③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 ·
89
万方数据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年第7期
而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则有所不同,主要的差异在于实体法事实。若要对被告人if)进行强制医
疗,在实体法上必须证明的要件事实包括三部分: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
害;第二,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这三部分事实的划
分对于本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下文对证明责任、证明方式、证明标准的分析都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这三部
分事实在诉讼证明中“相对独立”的基础上。
(一)对第一部分事实的证明是大前提,即必须首先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
行为,并证明与已经造成的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部分事实的证明包括对时间、地点、方式、所
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大小的证明。因我国刑诉法修正案中将强制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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