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以法的价值角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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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以法的价值角度.pdf

f▲希·J占jll金 ’ 丽百_百孙. !鲎堂至查 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 ——以法的价值角度 王剑飞 摘要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筒称《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以往完全不同的规定.从法律实证的 角度采看,《司法解释(三)》明确界定了夫妻的财产权利,方便了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法律并不 是简单的技术性,而吴有价值判断的特点.从法的角度看,《司法解释(三)》对家庭伦理和家庭稳定性来说具有一定的负面 意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的价值婚姻家庭法 作者简介:王剑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法擘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7.02 一、法的价值和实证角度 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 (一)法的价值角度 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 法律的价值目前来看是一个无法集中概括和定义的概念,较 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威的定义是将法律的价值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种使用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 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 支付酋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 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第二种使用 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 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 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 质和属性。”第三种使用法是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 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 价值评价标准。呻对此进行总结,我们认为法的价值总的来说是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以社会追求的应然的道德、伦理等价值标准,是一种最高层次的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追求. 行补偿。” (二)法的实证角度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 法的实证角度,严格的来说是法的一种实证的方法论,是对 然坚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 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其前提条件是 个人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 价值中立.所谓价值中立,是不用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管好恶。 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婚姻法司法 法的实证角度是典型的抛开。感情”、“就事论事”的视角。 解释(二)》中所作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中的夫妻财产制 三、社会公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论的要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夫妻财产的规定 (一)争论的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 毫无疑问社会公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议论纷纷,归根 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到底在于这个。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之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前的规定是夫妻共有。可以说这个规定完全颠覆了之前的规定.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 一般来说结婚时,男方准备房子,女方准备装修或者汽车.而在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情况下,一个家庭最有价值的财 对夫妻财产的划定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以夫妻个人所有为例外”。 产就是房产.对于那些面临离婚的女性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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