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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pdf
第10卷第6期 教育学报 V01.10 .No.6
20 14年 12月 J Ou maI Of Educ at i Ona I St udi e s De c .20 14
试 论 中 小 学 校 与 未 成 年 学 生 法 律 关 系
劳凯声
(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048)
摘 要: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 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
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
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 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
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 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
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 ,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 岁为界来区分未成
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矛盾给学校办学提出了新 问题。为了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与教育制度,有必要重新
划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 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
关键词: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教育法律关系;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G40—0 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 —1298( 2014) 06一00 0一10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 味着原先由家长行使的某些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
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试图从中小学校对其未成 校,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是
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出发探讨二者之 间 一种较早形成的,并且有较大影响的法理学观点,也
的法律关系 ,了解这一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 的 是民间较为普遍 的观点。提出这一观点的一个主要
区别,掌握这一关系的调整方式特点。 理由是学校 的特殊的社会功能和职业要求 ,决定 了
学校在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职
一、有关 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
责,而这种职责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从内容看具有
关系 的不同观点
某种一致性。然而这一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区
在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如何认定事 别,即学校与家长行使 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 。
实,如何归结责任,取决于如何界定中小学校与未成 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权的取得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
年学生之 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人们对这对关系尚存 的,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我 国现行法律对监护权
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因不同的法律依据而产生分 的产生设定 了三种模式 :一是基于身份关系原始取
歧,大致有私法关系说 、公法关系说和混合关系说等 。 得。包括 自然取得和指定取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 一) 从私法关系出发理解的中小学校与未成年 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
学生关系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自然是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
1.监护职责转移说 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1) 祖父母、外祖父
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 母 、( 2) 兄、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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