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柘镇大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VIP

桑柘镇大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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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柘镇大喜村 计划生育章程 第一条 3、提供育龄妇女、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和资料发放及张贴。 第十四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和完善活动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活动制度、例会制度、评比表彰制度、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 第十五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补助;个人或社会集体的捐赠;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由乡政府代管村协会使用。 第六章 村民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包括: 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村民义务包括: 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由夫妻双方主动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主动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教活动; 3、主动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证生育; 5、在社区计生专干的指导下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属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前主动到乡镇服务站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属15-49岁育龄人群还应主动到村、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合同; 7、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8、生育后在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属违法生育的要自觉接受处罚,交清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 育龄妇女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等材料接受宣传教育,提高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活动。对于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计生专干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1、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种、养殖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2、对本村村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在村民享受低保、合作医疗、救灾救济、困难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等方面一律优先考虑。 第八章 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凡是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夫妻双方可享受国家计生一次性奖励600元。2007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还可在满49周岁后,再次奖励2400元。若本人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二胎,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凡是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本人可持乡计生办证明到计生服务站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手术,为不宜安环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3、对于意外妊娠的育龄妇女,本人可持乡计生办证明到乡计生服务站接受免费的补救措施。 4、对本村农村居民独生子、双女家庭父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岁起每人每年奖励1080元;对本村农村居民独生女家庭父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岁起每人每年奖励1560元;对本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夫妇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312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扶助2760元;农村居民夫妻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龄在49-59周岁,夫妇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760元,待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夫妻年满60周岁,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双女家庭父母农村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080元,独生女家庭父母农村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560元。 5、对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内高校的加5分、对农村独生女和双女报考县内重点高中的加10分。 第二十二条 约束 1、符合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无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生育的,视为无证生育;不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的,为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村民委将暂停本人及家庭各类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直至终止妊娠后恢复。 2、村民违反《条例》规定,无证生育或政策外生育的(含收养抱养),要公开批评,除按《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村民委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家庭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直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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