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明对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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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凡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待证事实、要证事实) (1)该事实属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 例外: 事实涉及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之嫌 (2)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实体法、程序法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上的事实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引起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怎样发生的? 3.法律关系的现状如何? 4.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消灭的? (二)程序法上的事实 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对实体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程序性事实:充分证明 如:当事人适格、申请执行期限届满 2.对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实:疏明 (三)中间事实(证据事实) 争论: 1.否定说:认为仅为证明的手段 2.肯定说: 中间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争议事实的作用,但本身的真实性也有待查明,中间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四)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免证事实(不要证事实):《证据规定》第9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确定标准: 1.普遍性说:社会上的一般成员(含法官)都应知悉 2.相对性说:众所周知的程度是相对的,要视时间、地域和对象而定。 3.区域性说: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知晓。 至少两个条件: (1)为大多数人所周知 (2)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具有绝对效力,不可反驳 (三)推定的事实 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在某一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推定另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司法活动。 (四)预决的事实 1.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2.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诉法》67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自认的事实 * * 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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