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逆向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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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逆向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doc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逆向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 姓 名:李世伟 学 号:061204019 学 校:中原油田电大 指导教师:马颖芳 写作时间:2008年5月13日 目 录 论文摘要………………………………………………………………3 正 文………………………………………………………………4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4 二、逆向派遣产生的原因……………………………………………5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成本的增加……………………5 2、劳务派遣方式本身所具有的降低企业成本的特点 ………7 3、逆向派遣产生的现实可能性 ………………………………8 4、消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 …………………………………8 三、逆向派遣的法律地位及后果……………………………………9 四、小结………………………………………………………………10 注 释………………………………………………………………11 参考文献资料…………………………………………………………12 论文摘要 逆向派遣是劳务派遣市场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一种以劳动力为经营对象进行商品交换的行为。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或实际由用工单位招聘,用工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本文仅就逆向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关键词:逆向派遣 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责任 浅析逆向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逆向派遣是劳务派遣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要了解逆向派遣,必须先了解何谓劳务派遣。 20世纪60年代,我国开始出现劳动力派遣,用工的一方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新闻机构等单位。它们不是独立法人,不便直接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又需要劳动力。于是,我国成立了外企服务公司,并且承认了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驻华使领馆和国外新闻机构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合同签订后,用工单位通常给派遣单位三笔费用,即工资、保险费和管 理费。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用工形式逐步扩大到涉外企业、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此可知,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其操作流程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问题;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它对各方都是有利的。对于雇员来说,劳务派遣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对于用工单位来讲,可以降低招用员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控制风险;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它可以通过提供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创造价值、获取利润。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派遣模式的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实际为用工单位的员工或由用工单位招聘,用工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派遣,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法律术语。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中央电视台在2007年夏天的“大清退”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劳动合同法》实行前中国有近3万家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公司,在新法实施前夜,劳务派遣公司非但没有败象,反而异常火爆,不仅数量激增,一些国内外的风险投资也对劳务派遣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一家劳务公司曾获得高达1亿元的单笔国外投资。而这种繁荣的很大原因就是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逆向使用派遣工。甚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为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2007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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