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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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doc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 1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1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1 2.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 3 3.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 7 4.法人人格与人格否认... 11 ... 13 1.社团与财团的历史由来... 13 2.各国法人分类之异同... 15 3.对我国法人分类的立法思考... 17 ... 20 1.对法人独立责任的理解... 21 2.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化是其发展趋势... 22 3.重构我国开放型民事主体制度... 26 ... 30 1.意思自治与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施... 30 2.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32 3、法人机关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38 ... 43 1.法人的财产权... 44 2.法人的人格权... 50 3.法人的几种特殊权利... 55 ... 60 1.法人的设立... 60 2.法人的终止... 64 3.法人的清算... 67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年月,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间,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而且颇多真知灼见,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拟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供学人讨论和立法机关参考。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法人即团体人格。法人人格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目前,有关法人人格理论如法人人格的缘起、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法人人格否认等,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即从这个问题的讨论开始。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stoicism)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他们主张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在奴隶制度存在的帝国时代也是如此。斯多葛派还提出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区别,指出天赋权利是一个人因其人性而应有权获得的东西。[1] 在古罗马时代,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即所谓有无人格,有或高或低人格之分。因此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及“人格变更”构成了罗马法中人法的关键内容,人格制度成为组织社会的工具。当时还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2]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罗马法对人格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人和人格的分离的学说,这一学说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的存在埋下了珍贵的火种。[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罗马法虽然是与交换还很不发达的社会状态相适应,但是从交换在一定的范围内已有所发展来说,它仍能阐明法人。”[4]尽管这一时期的团体法制还远非成熟,但罗马法简单商品经济的土壤里却孕育了初级的团体人格理论。 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进而凸现了法律人格范围的扩张,这也是赋予一定自然人或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的法技术手段。为什么法人制度首先能在德国确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日尔曼法系中,立法受到了团体主义和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它是人们之间集体意志的团体观念以及教会法独特的主体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无可否认,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法律中的概念,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格,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没有法律的承认,任何生物意义上的人和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法律所拟制的,是通过人格这种法技术创制的主体。但是,“人格”的确定并不仅仅是一种法技术问题,它同时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当时社会环境的产物,是法律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反映。我们知道,在罗马法中,正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开始承认一些团体人格的存在;在《法国民法典》中,虽然还缺乏适合于贸易和商业阶层的法人制度,但它不得不承认经过特许设立的社会组织享有民事主体地位;而《德国民法典》更是由于经济动因和民法理论的发展,促成了法人制度的确立。我很同意尹田教授这样的观点:“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5]当然,法人团体并不仅限于参与经济生活,它也体现了近现代人们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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