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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探讨.doc
经 济 管 理 论 坛
中国科技信息 2005 年第 10 期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May.2005
法人人格否认探讨
朱宏伟 王淼杰 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 450005
摘 要: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和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灵魂, 但是当这一制度被滥用或者已成为不可能时, 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之法理, 而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无疑是为了更恰当的适用该法理, 以发挥该法理对公司法人制度之补充的积极作用。本文拟从法人人格否
认原则的起源、概念、适用要件作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一人公司;分离原则
从公司制度确立以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和公
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成为构建整个公司制
度以及发展公司原则的基石,随着商品经济的发
展和公司形式的多样化,在法律原则的实际操作
运用中,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性和股东的有限
责任出现了种种异化。行为人借公司制度在自己
和债权人之间树立屏障,一方面在法律上享受公
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优势地位,获取最大化利益; Transit co 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言,“作为一般规则,
另一方面在其不正当行为受到追究时,往往又以
法人外壳作为逃避责任的依据,主张仅对公司承
担出资范围内负责任,从而严重妨碍了公平正义
的实现。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应敲破公司法
人的外壳,排除有限责任的庇护,使股东直接面对
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请求,可见,实现“法律和谐” 则作为一般原则与例外关系和各自在公司法规范中
之目标,是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初衷。
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使公司董事、经理等人员的
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
本人更不是由股东承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 “揭原则”则着重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弥补了公
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从事其所代表的股东
的利益,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欺诈行为或逃避债
务,隐匿财产等行为时,被侵权人或债权人却碍于
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能向董事
或股东等实际行为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
有限责任制度的上述局限性上其本身所固有
的,有限责任制度也招致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
评,甚至有的学者提出有限责任制度已经不适应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张改变责任形式,废
弃有限责任,重塑新的公司类型。
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上述局限性限性是
我们所必须重视和不容忽视的,主张废弃有限责
任意见至少现在是不现实的,还没有发现一种责
任形式能够取代有限责任的地位与作用,学者们
所设计出的取代有限责任的新的模式都是历史上
曾经采用过但早已被淘汰或极少被采用的。因此,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完善有限责任制度,采取措施
弥补这一制度的缺陷。
故而,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时,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的“法人人格否定”的做法成为当前各国完善有限
责任制度的主要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即当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当使用时,公
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
为,若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
责任原则,实在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
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
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
位,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令不当行为人(包
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
责任。
无论是早期的 Salomon 案,还是较为近期的
Bartle 和 Barclay 案,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律许可
成立公司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庭通常只在防止欺
诈,防止出现不公平结果,或者当滥用法人人格,
规避法律等不适当用途和不正当目标出现的时候, 间业务混同也是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例如,公
才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independence),无
视公司与股东分离存在(separate existence)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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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
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
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
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本也因此在
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
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
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独立性几
乎丧失。
以上分析表明,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
用要件进行归纳,只能得到最为原则的内容,到
目前为止,只有英国公司法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法中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作出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
建立,但它一经确立,就获得迅速发展。特别是
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已成为
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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