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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琼斯案对我国技术侦查制度构建的启示,主办侦查员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奖惩,自行侦查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贵州,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新加坡教育制度启示,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
美国琼斯案对我国技术侦查制度构建的启示
郑 曦(,并最终于2012年1月23日正式作出了判决。他山之石,能否攻玉虽未可知,但以之为镜检视自身,大抵应是有益无害的。
一、技术侦查与公民权利:琼斯案的争论
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由于往往需要保证其秘密性,最需要注意的问题即是应当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而美国必威体育精装版通过的琼斯案正涉及了这一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琼斯是某夜总会老板,而联邦调查局(FBI)和华盛顿特区警察怀疑其涉嫌毒品犯罪,遂对其使用了窃听、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根据通过使用上述手段收集到的信息,警方向法院申请对登记在被告人妻子名下的汽车使用电子跟踪设备,法院批准了申请。根据法院令状的要求,警方只能在华盛顿特区给被告人的汽车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并只许追踪10日。但警方直至第11日才在马里兰州给被告汽车安装了GPS设备,对其进行了长达28天的追踪,并最终得到了被告人从事毒品犯罪的证据。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以违反令状规定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GPS追踪是否侵犯了其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相应地是否应当适用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排除该证据?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依合理根据、且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外,不得签发令状。”根据该条文,一般而言搜查和扣押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为合理性要求,一为令状要求。凡属违反第四修正案规定而进行的搜查或扣押,其取得的证据不可采纳。本案警察以安装GPS设备对被告人汽车进行追踪的方式进行侦查,已经导致了对被告人财产的“侵入”,显然构成了宪法意义上的“搜查”,因此其行为受第四修正案规制当无疑义。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公民的隐私权分析取代了财产权分析的方法,对此种技术侦查方式是否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指称的“搜查”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因此人的隐私权是其保护的范畴。而在卡兹案的协同意见中哈兰大法官提出了判断个人是否就某一特定区域享有隐私权的判断标准:第一,该个人是否对其具有实际的隐私期待,此为主观判断标准;第二,社会是否认可此种隐私期待,此为客观判断标准。哈兰大法官的“双重标准判断法”在史密斯诉马里兰案中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采纳,从此成为正式的规则。但在琼斯案中,斯卡利亚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撰写的判决意见回避了隐私权的问题。判决意见认为,此处联邦最高法院无须考虑政府一方提出的被告人对被安装GPS的汽车没有合理隐私期待的论点,因为关于本案被告人的第四修正案权利的探讨并无涉及卡兹案规则之处。在判决意见看来,卡兹案创立的隐私权保护方式并非取代传统普通法的是否对财产有“物理侵入”的考量方式,而只是财产权分析法的补充,而在本案中无须考虑隐私权问题,只需使用传统普通法“物理侵入”规则即可。
琼斯案的判决意见对于隐私权问题的回避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其起草的协同意见中就是否应采用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实际表明了其立场。她认为,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不仅限于财产受到政府一方的物理侵入之时,也体现在受到社会认可的个人合理隐私期待受到侵犯之时。尽管卡兹案的隐私权保护规则并未取代传统普通法的财产是否受物理侵入的分析法,但由于技术侦查手段越来越先进,警察侦查时根本无需实施物理侵入,而有诸多高科技手段可以取得其欲取得之证据,因此“物理侵入”规则在此类案件中是难以适用的。
相较于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阿利托大法官的协同意见则显得犀利得多。这位以往以保守著称的大法官在其撰写的意见中激烈地批评本案判决是运用十八世纪侵权法规则来解决该案的,并非明智之举,对于现代第四修正案规则几无支持作用,该意见尖锐地指出,应当将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规定适用于二十一世纪高科技技术侦查手段中。阿利托大法官主张适用卡兹案确立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来判断政府一方侦查行为的合理性,尤其在现代科技如此发达、政府可以轻易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获得其想要得知的信息的现实之下,倘若以“物理侵入”为判断标准,不但难以操作,而且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的复杂化,而以“合理隐私期待”为标准,则可以避免此种问题。这一协同意见得到了金斯伯格、布雷耶和卡根大法官的支持。
琼斯案的争论始终围绕着宪法第四修正案、技术侦查手段运用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三项内容展开。警察实践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由于其往往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制的“搜查”范畴,因此必须遵循合理性条款和令状条款的要求。其中合理性条款的核心在于不受“无理”搜查扣押,这一条款本身是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的,任何无理而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均为非法,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可采纳;而根据令状条款,除非符合令状原则的例外情形,技术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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