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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ppt
第七章 宋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立法指导思想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政策—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目的— “强干弱枝” 慎法:“大度兼容”“保全柴氏子孙” “不杀士大夫”“不敢以苛法督责吏民” 第二时期――神宗熙丰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法律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中心是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轻民的传统做法,义利并重相当重视经济立法。从官府到士大夫,争相言财言利,反对空谈仁义道德,提出“义利双行”的主张,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观念开始变化 宋神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王安石:“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 第三时期――-南宋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程颐、程颢、朱熹)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其中理学占居主导地位,并成为以后的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 程颐、程颢:“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 朱熹: “礼字,法字,实理字” 叶适:“以利和义”,重视婚姻、财产继承立法 二、宋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 中国历史上首部由朝廷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共计十二篇。十二篇篇目和五百零二条律文及其疏议,除了个别避讳字外,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宋刑统》在律文之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向皇帝提出的立法建议“臣等起请”)等,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纂的新体例(以刑事律文为主,辅以有关的敕、令、格、式) (二)编敕与编例的发展 编敕是将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于天下,使之成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立法活动。编敕特点: 第一,编敕活动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仁宗年间始设)。 第三,所编的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的,从仁宗时起,大量的与刑名有关的敕条被收入编敕。 第四,仁宗朝以后,编敕的法律地位不断地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的形式颁行。 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引例破法严重)。 (三)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宋朝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以分割事权为主导思想,改革中央行政体制---削弱宰相职权以两府三司(中枢门下、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共治国事 宋神宗时裁撤三司,恢复三省六部权力 (2)以集权中央为目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监管地方军事、财赋、司法、赈灾、盐铁专卖(“监司”)。 (3)建立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差遣制 2、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1)、职官的任用--科举制度的完善 创造了“糊名考校法”(弥封)、“誉录试卷法”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2)官员的考课 考课方法主要有二,一是磨勘制,一是历纸制 3、监察制度 相同:仿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其下有台院、察院和殿院; 不同:宋朝实行台、谏合一制; 台、谏之官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风闻弹奏; 建立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路一级由监司负责监察,州设通判监察)。 (二)宋朝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更新 1、民事立法 (1)确认保护所有权 第一,法律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 第二,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第三,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 承认并保护族产的法律地位。 (2)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要件 ①买卖契约 规定了不动产买卖契约有效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第二,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第三,过割赋役。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占有者)。 第四,原主离业。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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