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执法新《商标法》执法实务疑难问题浅析.docVIP

商标执法新《商标法》执法实务疑难问题浅析.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标执法新《商标法》执法实务疑难问题浅析.doc

商标执法:新《商标法》执法实务疑难问题浅析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基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研,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商标执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结合法条法理和执法实践提出粗浅的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商标侵权物品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认定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防止放纵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营者仍然销售涉案商品的,应视为主观故意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相关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2.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非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本身、吊牌、包装或者容器上突出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的,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3.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店招、标价卡、交易文书上突出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4.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商业广告中突出使用,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转致《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三、商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   1.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处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

文档评论(0)

wuyouwul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