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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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doc

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   原审上诉人苏秀全。   原审被上诉人广西日报社。   「案情」   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7日以涉嫌受贿将苏秀全刑事拘留,同月18日北海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0日苏秀全被逮捕。1999年5月5日检察机关对苏秀全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0日苏秀全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决宣告苏秀全无罪,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北海中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南国早报》是广西日报社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纸,广西日报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98年5月29日,《南国早报》头版左下部分登载一则题为《北海市挖出八条执法“蛀虫”》,苏秀全认为该新闻报道使其人格、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以广西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为:《南国早报》所报道的新闻,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均不得对其定罪。该报道对苏秀全冠以“受贿”之词,以肯定的语气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报道是失实的,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南国早报》登载讼争的新闻报道之日,即为苏秀全的权利发生之日,由于当时其被羁押,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新闻报道登载之日起计算。苏秀全被取保候审之日起,已被解除羁押,该日起应视为苏秀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苏秀全请求保护其名誉权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计算。由于苏秀全在二年内未行使其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对苏秀全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判决:驳回苏秀全的诉讼请求。   苏秀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报道是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审判,任何人均不能对之定罪。广西日报社在该报道中,对苏秀全冠以“受贿”之词,同时还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的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名誉构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国早报》于1998年5月29日刊登涉案报道,苏秀全于1998年5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5日被检察机关公诉。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秀全在被羁押及被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或不应知悉其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2000年4月5日,苏秀全被北海中院宣告无罪。苏秀全应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时间为2000年4月5日,其于2002年3月30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合考虑广西日报社对苏秀全名誉权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围,酌情给予苏秀全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广西日报社3日内在《南国早报》同等的版面上为苏秀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与《南国早报》相类似的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广西日报社负担。3、广西日报社3日内向苏秀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广西日报社不服判决,向南宁中院申请再审称:《南国早报》的报道依据的是真实的新闻事件,是对检察机关公开职权行为的报道,检察院是以“受贿”的罪名逮捕和起诉苏秀全,不能因其后来被判无罪就否定检察院当初认定其“受贿”的客观情况,报道并未对苏秀全的名誉作出贬损。本案争议报道发表时间是1998年5月29日,苏秀全于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完全有条件知道、看到或听说争议报道,即使以“应当知道”为标准来起算诉讼时效,也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算,苏秀全于2002年3月30日才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苏秀全的诉讼请求。   法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苏秀全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广西日报社对苏秀全名誉权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围,作出的判决是恰当的,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广西日报社再审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之冲突问题,以及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诉讼时效问题。   1、关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问题。   作为新闻媒体,它有报道新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以使社会及时知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法律及公众的需求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报道的内容失实、报道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或者不公正的评价。   对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是看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如反映的事实是虚假的,即构成诽谤,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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