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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doc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日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延迟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的货款九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度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以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1、定金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额不超过标的额的20%,150万的20%是30万。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丙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务人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 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 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 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 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 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 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 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 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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