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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doc
试论法官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姓名:任丽萍 学号:MF0904052 【摘要】: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官对释明权的合理行使可以有效维护诉讼当事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权益,提升诉讼效率以保证法公正平等地居中裁判。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审判人员对法官释明权认识的模糊和不统一,出现了不履行释明义务和释明不当二种倾向,二审法院的法官也经常以不履行释明义务将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释明权的几点粗浅认识。2003年12月原告杭州某公司交付给被告某公司一批钢材,被告出具了收条,但迟迟未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之间有加工承揽关系,其给被告送的钢材是委托被告加工的材料;被告称收到原告的钢材属实,原告的交付行为是代他人偿还债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合同成立的事实,而被告的说法则缺乏证据证明。对于该案是否存在释明问题,存在以下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合同成立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要求终止双方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但被告收到原告的钢材客观存在,既然加工承揽合同不能认定,而被告收货又缺乏合法根据,故法院应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被告不当得利主张权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受到了当事人主义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限制,只能在当事人防御系统内做释明;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基于其与被告间的加工承揽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未加工的材料;如果法官释明不当得利,这并非当事人的主张,所以这样的释明是不当的;本案原告的证据虽然只证明了加工承揽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但被告并未举证推翻这种可能性,故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出发,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那么怎样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呢? 三 解决问题 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首先要遵循释明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释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弄虚作假。诚信释明,不仅适用于对诉讼中的所有主体,包括原被告、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员,而且也适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法官强调诚信,在于要求法官在运用释明制度之时,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态势,不得滥用释明权利,不得故意放弃履行释明义务。在诉讼动态发展和释明制度运行过程中,对于相关问题和当事人,一方面法官内心存在着可否“给予释明”,是否“给予释明”,以及如何“给予释明”的动机转换确定问题,另一方面法官思想上还存在着可否“使之释明”,是否“使之释明”,以及如何“使之释明”的行为实施问题,这些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实践中却是需要作为的。在对这些问题的确定实施和阐述过程中,无处不与法官的诚实信用的职业素质相关联,无处不与当事人的程序、实体利益相联系。法官行使释明的依据是诚信原则,评判法官释明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依然是诚信原则。以诚信的精神行使释明权利,履行释明义务,是法官司法的根本要务之一。因此,只要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效率,法官所作的释明就是诚信释明。????法官在实行释明制度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等的应答行为,也应以诚信原则严格要求,不仅使当事人在具体阐述事实,解释证据关系,发表自认意见时从诚实善意的态度出发,而且在阐述反驳对方当事人意见,解释开示证据的意思表示,以及提出各种动议时也应诚实善意。此外,在要求当事人对自认反悔作具体释解时,更应强调诚信和禁止反悔,使得当事人即使反悔也合法有据。因此,诚信释明包含对释明主体的要求,对释明内容的要求,以及对释明心态的要求,从而成为判断释明正当与否的兜底标准。(二)中立释明????中立释明,首先在于法官要站在中立的立场,即法律要求的公正的立场,正义的立场,双方当事人的立场。站在居中的立场之上,双方当事人都会信服接受,释明就有司法的实际效益;站在单边的立场之上,一方当事人就会提出质疑,由此就可能偏离诉讼正常发展的方向。其次在于法官要扮演中立的角色。法官不是当事人的教练员,法官的释明行为不是教导、具体指导一方当事人如何在诉讼游戏中战胜对手的代理人行为。法官是诉讼活动中的裁判员,依据游戏规则纠正当事人的不轨行为,裁决当事人实体胜出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法官的释明行为不是为当事人而行使,是依据法律而行使,是依据司法需要而为之。再次在于法官要有中立的观点。要有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观点,要有衡平当事人权益的观点。观点体现在释明的内容范围之上。法官的释明内容,释明范围,都必须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同一、与立法的精神本意相一致,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吻合,必须不偏不倚。除了诉讼的技术性问题之外,凡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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