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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研究.doc

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研究 对于省级行政区域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怎样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可谓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毫不动摇地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而且要正确制定省级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以确保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有制主体地位落到实处。 一、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改革与变迁,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中集体经济的利益关系相对简单,改革轨迹比较清晰,因此,这里主要阐述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与变迁。  1.计划经济时代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固有经济的管理体制与实现形式 从1949年至1978年二十多年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和国有经济的运行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20世纪50至70年代,我国实行“行政性分权”改革,将国有经济的经营管理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重新分配,分为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经营权属于政府,企业的经营必须服从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无论在资本投人、物资供应、生产经营、产品分配上,还是在企业的财政收支及人员管理上都由国家计划统一管理、调配。省级政府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权责一体。 2.改革开放前期(1978-1992)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与实现形式 从1978年至1992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这个时期改革的着眼点是通过各种措施来为企业松绑,盘活国企,包括省级政府在内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调整并没有受到特别重视。伴随着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制经济在漫长的探索过程中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拨改贷、贷改投等调整改革,使省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和改善。 3.企业制度探索与创新阶段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固有经济的管理体制与实现形式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授权地方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权责。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十六字方针:“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期望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1992年至十六大之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被统称为“上级主导型”体制。这个阶段的改革使省级政府拥有了省级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明确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4.党的十六大之后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与实现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晰国有经济产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党的十六大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原则。地方政府依法取得了国有企业出资人地位后即拥有了独立于中央的对企业的合法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者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出资者权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并承担相应风险;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出资人依法对地方出资人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但其“指导与监督”职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边界。由此确立了我国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二、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与公有资产优势地位分析 1.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有经营性资产总量快速增长  据《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统计,大多数省份公有资产在经济总量上持续增长。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市公有资产达6686.49亿元,比2005年增长1408.87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3005.62亿元,几乎增长一倍。虽然大多数省份公有制经济投资绝对量增长很快,但相对比重下降。例如,河南省从2002年到2007年公有制经济投资总额每年都有很大增长,但相对比重下降,2007年末,公有制经济投资只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7.79‰。  2.通过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   近年来,在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指导下,各省级行政区域加速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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