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计条例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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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计条例幻灯片.ppt

《 江苏省 审计条例》 讲 座 一、《条例》的总体情况 二、《条例》制定遵循的原则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 四、 学习宣传贯彻 一、总体情况 《条例》是江苏省2003至2007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确定的项目。2005年,省厅成立《江苏省审计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广泛开展调研。 形成初稿。 2009年列为调研项目。 10年按实施条例内容完善,小组, 2010年列为正式项目。 反复征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 。2010年与法制办赴徐州、盐城等地调研,召开立法协调会。9月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 。 9月27、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与人大法制委赴宿迁、淮安、泰州召开座谈会。2011年1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正式通过 。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全国范围适用,规定也比较原则,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执法中如资源环境事项审计、绩效审计、政府交办特定事项审计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二、我省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不断深化,审计监督职责逐步到位,各级审计人员在大量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有效的管理方法。需要立法确定下来。 三、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审计地方性法规对全省审计工作加以规范和引导,为形成江苏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体系构建法规框架 。 条例的内容 《条例》共52条,分为“总则”、“审计对象和内容”、“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6章。 多次协调的几个问题 绩效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金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资源环境项目绩效审计 第二十六条 国外援贷款赠款项目审计 多次协调的几个问题 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决定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特定事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其交办的特定事项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特定事项 [信用社(集体经济组织)、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应当按照其书面通知办理,并提交专题报告。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不收取费用。 多次协调的几个问题 简易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署规定的程序,遵循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下列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可以实行简易操作方法: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内容单一、规模较小,没有下属单位或者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 (二)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生产活动正常,当年度进行过审计监督的企业、事业组织; (三)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格、相关经济活动规范,历年审计结果表明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可以实行简易操作方法的部门和单位。 实施简易操作的具体方法,由省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二、《条例》制定遵循的原则 (一)《条例》的制定与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保持衔接,既不与大法重复,也不相冲突。 (二)《条例》制定充分体现江苏特色,与我省审计实际情况相适应,既具有操作性,也体现规范性。 (三)《条例》的制定与形势发展需要相统一,既富有时代性,也凸显前瞻性。 三、《条例》主要特色 (一)健全审计机制方面 1.进一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不能确定主要投资主体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审计机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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