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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华电蒙能包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维护部、和外包施工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统一负责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公司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八条 部门和专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公司和设备维护部、应遵照华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设备维护部门和公司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安监部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公司安监部负责审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选用的厂家。 (三)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四)负责每半年对各部门各专业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部和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各专业包括外委单位的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部门和各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部门和各专业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部门和各专业、外委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和专业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六)部门和各专业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报安监部门批准后进行采购。 (八)发包单位负责外包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杜绝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入场。 第十三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四)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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