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分析.pdfVIP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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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 咨询电话021 为便于创业投资界、科技创业界、企业界、保险界、证券界等社会各界全面而深入地理解《》( 以下简称《办 法》) ,特就其六个方面的要义,作个简单解读。 一、《办法》以发展的观点理解创业投资,又避免作过于宽泛的界定制定 任何法律性文件的前提是对所调整对象加以准确界定。在对“创业投资”进行法律界定的问题上,《办法》较 好地遵循了以下三大原则: (一)遵循语义学原理,统一使用“创业投资”称谓 由于在英语中已经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 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 ,所以, 在英语环境中,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capital” ,自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不 同,而所有的俗称并不是经过严格推敲的学术概念,更不是经过准确界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在翻译这类俗称 时,一定要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结合受语国的语境,翻译出符合受语国习惯的实际意义” 。就象“ 新娘”作 为中国人的俗称,虽然有其流行的理由,但将其译成英文时就不能直译成“newmother”(新妈妈) ,而只能意译 成“bride” 一样。《办法》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将“venturecapital” 统一称为“创业投资” ,不仅能准确揭示本 质内涵,而且能自不待言地体现高风险属性。 (二)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概括出最一般内涵,以避免片面性 创业投资作为“ 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 ,随着“创业”概念的扩展,其投资对象也相应地拓展。在上个世 纪40年代至70年代,创业活动主要是指创建新企业,所以,当时美国的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创建新企业。与之相 对应,成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就只能从“ 支持创建新企业”角度来界定“创业投资” 。可 是,到80年代以后,随着创业活动发展到包括企业重建在内的广义创业活动,创业投资的外延也拓展到通 过“ 管理层收购”和“非管理层收购”支持企业重建等广义创业活动。因此,当创业投资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在 其他国家开始发展时,世界各国都将投资支持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在“创业投资”概念中。特别是在英国,由于创 业投资刚刚起步之时就主要面临通过支持企业重建实现老企业再创业的课题,所以,英国的创业投资从一开始 就主要支持老企业再创业。 尽管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由于历史传统,曾经坚持从经典的“ 支持创建新企业”角度来界定“创业投资” ,并将其 作为吸收会员单位的重要原则;但是,到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它的会员机构仍然是越来越多地介入“ 管理层收 购”和“非管理层收购”等非经典创业投资业务。因为,所谓“非经典创业投资”与“ 经典创业投资”除了投资阶段有 所不同外,其运作机制却是大同小异的。它们区别于公开证券投资的共同特点,都是以非公开股权投资即“ 私 人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investment)方式投资于有增值潜力的企业,以期在未来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 增值收益。 由于所谓“非经典创业投资”其实是“ 经典创业投资” 自然发展的结果,它们在运作机制上无法截然区分,所 以,目前即使是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和学者倾向于从广义角度来界定创业投资概念。这样,“创业投 资”和“ 私人股权投资”便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相互通用的概念。只不过它们在揭示同一个概念时的角度有所不同罢 了。“创业投资”能够鲜明地揭示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包括再创业过程中的企业) ,而非“ 成熟企业” 。但既然 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方式自不待言地要以“ 私人股权”方式进行,而不可能以“公开流通 股权”方式进行。“ 私人股权投资”能够鲜明地揭示投资方式是“ 私人股权” ,而非“公开流通证券” 。但既然投资方 式是“ 私人股权” ,则由于相对“公开流通证券”投资方式而言,不仅具有更高的经营风险,而且具有更高的道德 风险(所投资企业无需接受公众监督)和流动性风险(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无法在公开市场流通) ,所以,只有选择 具有高增值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才可望以高的资本增值收益来弥补这种投资的多重高风险。可见,“ 私 人股权投资” 的投资对象也必定是“创业企业” 。 正是由于以发展的观点,历史地全面地理解了创业投资,《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 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 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其 中“创业企业” ,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之所以称为“过程” ,是因为“创建企业”这种特定 意义上的创业活动贯穿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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