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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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doc

第一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拟定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 (二)《政府采购目录》具体内容应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部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00元以下(一个预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00元)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单项采购额10000元以下(一个预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家具,可以由部门自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可以由部门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部门自行采购。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货物或服务累计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一工程累计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3、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项目(含工程所需材料及相关设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服务项目(工程相关的咨询、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具体范围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上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市级具体范围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具体范围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和《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1、采购人根据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列入年初总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经采购办审核后,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年度内追加或需要调整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有关部门批准后,由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经采购办审核后,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有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各部门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预算科会同经建科根据各科室提报情况汇总编制财政投资年度预算。 (三)预留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并且年初不下达给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剩余资金及实际支出金额比政府采购预算节余资金全部留余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一、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计划制定 (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填列《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计划应当包含明确的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采购外国产品和服务的,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6号)文件执行。 (二)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对采购申请是否纳入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委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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