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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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二、办理内容 (一)申领 《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 。 三、办理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国务院第583号令) (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004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135 号); (四)《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办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范围 在汕头市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 七、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 1 、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 3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6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9 、企业章程;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1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2 、企业出具的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燃气、石油、化工专业)名单、职称证书复印件、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 13 、燃气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提供操作人员名单,全员持证); 14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5 、企业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6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17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员工交纳工伤及社保情况;1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承诺书; 19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0、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上述资料除第1、2、18、19项提交原件外,其他报送复印件,均需盖企业公章,原件验核后退还。申办事项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二)燃气经营许可变更 1 、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书; 2 、《燃气接收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登记表》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 3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 4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5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7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8、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0、燃气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2 、项目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3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1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上述资料除第1、2、3、13项提交原件外,其他报送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验核后退还。申办事项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我局办事窗口提交本指南第七点要求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由我局办事窗口出具事项受理凭证; (二)我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 (三)申请人到我局办事窗口领取相关决定文书。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无收费。 十一、办事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一楼东厅市住建局窗口,咨询电话:0754— 0754投诉电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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