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章程【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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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章程【荐】.doc

韩山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韩山师范学院始于清光绪廿九年(1903年)创立的“惠潮嘉师范学堂”,其前身可追溯到宋代潮州人为纪念曾任潮州刺史的唐代大文学家韩愈而建立的“韩山书院”,是中国第一批、广东第一所专门培养师资的师范学校,1921年更名为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5年更名为省立韩山师范学校,1949年更名为韩山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并更名为韩山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升格为本科学校并更名为韩山师范学院(简称“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广东省属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学生、教师及举办者等各方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配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育人为本、师范立校、特色办学”为理念,凸显“人文教育与应用教育并重,本土化与国际化兼顾”的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韩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教研部、研究所)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校名、校址、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条 学校中文名称:韩山师范学院;简称:韩山师院、韩师。英文名称: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HSNU。 第九条 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桥东。 第十条 学校校训:勤教力学,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整体为圆形,图案为对称式纹样。金色外圈,湖蓝底色。上方有白色山形图案,下方有3道白色水波纹,中置金色繁体“韩师”二字。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韩师校歌》(王显诏作曲,集体作词)。 第十三条 校庆日:每年的10月20日。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哲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并根据国家、地方的社会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调整相关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构建从中职到专业硕士教育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立交桥;积极拓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学校的全日制本科教育主要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教育素养及较强的教育能力的基础教育师资,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学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突出人才培养工作中心地位,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扶优、扶特、扶需的原则,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自主开展同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会议,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建立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设人文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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